嗯,看到某親戚上報了,也順便在這裡記錄一下。
法庭宣判無罪釋放,是基於“控訴不當”的結果。
“法庭指,原告和被告之間的業務糾紛更多傾向於違約成份,應在民事法庭訴訟,而不應以刑事罪行來提控被告。 因此,法庭裁決被告的189項詐騙罪名不成立,獲得無罪釋放。”
以常人來看,被告是不誠實的,“不誠實=欺騙”是很正常人的推理。 但是,法律卻不是這樣操作的,必須講證據的。
其中,詐騙罪又是最難尋找證據的,因為很多都是口頭承諾而已。
而且,在證明欺詐時,舉證的責任在於主控方。主控方必須提供強而有力的證據來證明其指控是毋庸置疑的,且不能將毫無根據的懷疑作為指控證據。
看看那些老鼠會,誇張直銷,還有詐騙集團? 很少有人因為這種“詐騙”而坐牢。
原告為什麼要用刑事罪來告被告呢? 八九不離十是因為被告惹惱了他……
我想,被告藉著法律行動,送被告上報,才是他真正的目的。
在詩巫這個小地方,讓原告臭掉也許才是最好的懲罰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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